第一條 按照安全工作“黨政同責,一崗雙責”的要求,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總責。成立“實驗室與設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”,由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小組組長,對實驗室安全負有監管責任,成員由各相關系(所)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。
第二條 學院必須堅持“以人為本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方針,貫徹“誰使用、誰負責,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實行“學校-學院(所)-實驗室”三級管理體系,全面落實安全責任。
第三條 學院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、分管實驗室工作的領導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二責任人,與學校簽署《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書》;建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,任命一名專職或者兼職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,協助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人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,負責本實驗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,做到責任落實到人;落實值班制度;督促搞好本實驗室衛生,定期進行檢查。
第五條 在分管副院長的領導下,組織開展并檢查落實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,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;定期、不定期組織或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,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督促整改。
第六條 落實每間實驗室安全責任人;制定規章制度(包括操作規程、應急預案、實驗室準入制度、值班制度等);組織落實隱患整改工作,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臺賬;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活動,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應急演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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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二一年四月